高新区各局(室、中心),各直属公司:
现将《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信息公开制度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遵照执行。
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
2018年6月5日
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信息公开制度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委会信息公开条例》,进一步规范通化医药高新区机关行政行为,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,促进机关廉洁自律。现根据有关规定,结合我区工作的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高新区管委会信息公开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,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高新区政府信息的合法权利、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,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,提高工作透明度,从而提升高新区管委会和各部门的行政效能,加速建立规范透明、精简高效的高新区行政管理体制。
第四条 坚持便民利民的服务宗旨,重点公开同投资者、企业和群众利益直接相关的事项,做到方便群众,利于监督;坚持实事求是的理念,从公开信息的实际出发,区别社会、各有关单位和部门、机关内部等不同范围,采取适当的形式,公开合理的内容,逐步实现管委会信息公开的制度化、规范化。
第二章 管委会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
第五条 按照“公开是原则,不公开是例外”的要求,凡有关高新区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事项,除涉及国家秘密、工作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外,都要按照规定的程序、范围和时限,向社会或一定范围的服务对象进行公开。其主要内容有:
(一)高新区领导成员分工、工作规则、机构设置、各职能局室的职责范围和联系方式;
(二)市政府规章即高新区工作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;
(三)高新区管委会制订的文件和规章制度;
(四)高新区党政办公室制定的文件;
(五)高新区管委会召开的重要会议;
(六)高新区年度重点工作;
(七)高新区中长期发展规划;
(八)高新区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各类报告;
(九)高新区人事任免
(十)高新区应急管理组织领导体系与总体预案、专项预案;
(十一)高新区统计公报
(十二)高新区行政职权事项
(十三)公示公告
(十四)其他依照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。
第三章 管委会信息公开的程序和形式
第六条 管委会信息公开的基本程序
(一)主动公开
1、由信息产生的部门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;
2、由信息产生部门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;
3、管委会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;
4、管委会主管领导(高新区管委会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)审查批准。
(二)依申请公开
1、申请对象提出公开申请;
2、相应局室提请分管领导审批,重大事项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;
3、申请通过即按照时限进行办理,申请未通过要及时告知申请对象不予公开的理由。
第七条 管委会信息公开的主要形式
(一)主动公开
1、制定下发文件;
2、召开会议通报情况;
3、发布通告、通知;
4、通过电视台、电台、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;
5、通过高新区管委会信息公开网官方网站发布;
6、通过大厅电子显示屏幕公布;
7、向社会公示、组织听证或专家咨询论证;
8、其他适合的公布方式。
(二)依申请公开
1、邮寄;
2、电子邮件;
3、自行领取。
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
第八条 对已经批准公开的内容,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范围、程序和时限采取相应的形式进行公开;对未经批准公开的内容,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、有关单位和部门或个人泄露。
第九条 设立举报电话(0435-3653797)
第十条 违反本制度的,须限期整改;造成不良后果的,要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;情节严重的,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,并追究所在局室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。
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第三条 管委会信息公开应坚持有法可依、有理可据的原则,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的规定,严格依照法定程序,对应公开的高新区各类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,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公开。
吉公网安备 22050002000050号